《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施行将以法律之名守护未成年人。
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作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两部新法直面当前种种事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难点和痛点问题,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守护广大“少年的你”。
当代未成年人的缩影——影视作品所反映的社会现实
未成年人学业负担过重
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小舍得》让“鸡娃”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关注。所谓“鸡娃”,指的是父母给孩子“打鸡血”,为了孩子能读好书、考出好成绩,不断给孩子安排课外学习班,不停增加学习负担。中小学生作业负担繁重,睡眠不足,已是教育的“老大难”问题。尽管教育部门反复发文、通知规范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家长的行为,但仍然无法改善这种情况。
校园暴力与性侵犯
2019年,一部讲述校园暴力的电影《少年的你》上映后反响强烈,也让“校园霸凌”成为了当时热议的话题。
多年前讲述校园性侵儿童事件的韩国电影《熔炉》,在韩国国内造成强烈反响,在电影的号召力和网友的舆论压力下,终于在2011年10月28日,《熔炉》上映的第37天,韩国国会以207票通过、1票弃权压倒性通过《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部分修订法律案》,又名“熔炉法”。
在现实中,校园暴力和侵犯未成年人事件也时有发生,根据2018年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统计结果显示:涉抢劫罪校园暴力案件超八成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其中以16至18周岁为主。涉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校园暴力案件中16至18周岁未成年人占比最大,呈作案年轻化趋势。57.5%的校园暴力案件为故意伤害案件。其中,高达88.74%的案件导致受害人存在伤亡情况。
沉迷网络
当下,大部分未成年人将使用网络视作生活的一部分。手机、电脑、智能手表、机器人以及各类智能家居终端不断更新,各类网络游戏、应用软件、短视频平台、社交媒体等广泛应用,为未成年人营造了随时随地的上网环境和沉浸式体验。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具有好奇心且自我约束能力薄弱,面对网络沉迷和成瘾等风险。
过去有很多家长为了让孩子戒除网瘾把孩子送进戒治中心或特殊学校,孩子在学校中往往会受到非人的虐待(如以杨永信为代表的一批所谓专家对未成年人使用电击),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这种方式戒除网瘾,会对孩子造成身心的极大伤害。
未成年人犯罪
少年儿童在人们心中一直是天真烂漫的存在,平日里我们很难将"恶"与小朋友们联系起来。在大部分影视作品中,青少年都是作为受害者出现。然而,近年来青少年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题材影视作品层出不穷,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得到了更多的社会关注。
2020年夏季,《隐秘的角落》热播,在这部剧中,以朱朝阳为首的主角三人小团体个个冷静沉稳,有计划地去敲诈勒索张东升的剧情,显然这些谋划已经超过了他们这个年龄段的孩子的心智,以及他们三人超越他们年龄阶段的缜密思维和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让人不寒而栗。
而在现实生活中,一桩桩未成年人犯下的案件频频登上热搜。2019年10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此事件引发网络热议,有人提出,现实中有未成年人意识到自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进而故意去犯罪,法律应当与时俱进。今后可以综合考虑,不能仅仅因为年龄“一刀切”。今年年初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非常谨慎的规定下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对极少数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实施特定的恶性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保障学生减负
学生学习负担过重,被家长逼迫参加各种校外学习培训,看似是教育问题,实际上是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监护人的职责中,明确规定“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此外,“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将为学生减负纳入法制轨道进行规范、治理,给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学校保护、家庭保护和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建立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防控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统一认证 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针对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网络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短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同时,国家也明确了不允许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此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六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极少数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实施特定的恶性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那些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法律该拿他们怎么办?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改革完善了收容教养制度,提出“专门矫治教育”举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给孩子更多的尊重
父母对孩子的爱都体现在细节中,有些本能的反应也是出于关注和望子成龙的希望,但在孩子看来未必如此,他感觉到的可能是伤害和勉强,这样的父母通常可能存在下列行为:1、当面夸别的孩子,贬低自家孩子;2、强迫孩子做自己不喜欢的事;3、轻易说孩子的隐私;4、过度干预孩子间的矛盾;5、当众或经常性指责孩子。
总结来说,就是对孩子不尊重,没有把孩子当做平等的个体对待,在面对未成年的孩子时尤甚。
审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新增了“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内容。比如,第四条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确定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基本原则;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等等。
“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听起来比较抽象,似乎也比较难于落地,但立法表述上的这些变化,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被写入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便具有了普遍约束性。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关系未成年人切身权益的事情,无论是父母,还是司法机关,都要认真倾听未成年人的声音,而不能有意或无意地忽视。
从具体条款上,也能看出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偏心”。比如,根据新规定,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时,不仅在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当尊重已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就连处理未成年子女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也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以未成年人“有表达意愿能力”,而不是年龄作为法院听取意见的前提条件,明显扩大了“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的范围,也更好地体现出“充分”的立法意图。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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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生理的弱小会让未成年人容易成为受害者,另一方面,心理的缺失、扭曲也可能会让未成年人沦为施暴者。全社会都要树立起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加倍呵护未成年人,采取各种方法创造最好的条件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既要保护好未成年人健康安全,让他们可以快乐成长,又要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防止他们误入歧途。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立法的与时俱进、日臻完善,未成年人权益得到越来越有力的保护,未成年人也将在法律的坚强守护下,更加安全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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