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工作的通知

621次浏览 | 2021-08-25 18:1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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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做好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相关院校: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严把教师入口关,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定于2021年下半年正式启动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相应类别的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为做好新老政策的顺利衔接,现将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过渡时间:2021年7月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过渡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安排
    (一)自治区教师资格考试补考。自治区组织“教育学”“心理学”补考(计划8月下旬报名,10月中旬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仅面向只有一门成绩合格证并仍在有效期内(指2018年10月及以后取得合格证,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成绩为准)的申请人。
    (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2021年秋季开始(计划9月初报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符合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应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三、有关要求
(一)过渡期内取得自治区“教育学”“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且仍在有效期内(指2018年10月及以后取得合格证,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成绩为准),且满足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可参加2021年下半年(计划11月中旬)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二)2022年起,我区不再单独组织“教育学”“心理学”,所有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作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国家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
(三)取得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只能申请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不能申请参加过渡期内各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四)2022-2023届疆内本专科师范类毕业生,完成《教育学》《心理学》必修课,完成不少于一学期的教育实习实践后,在毕业前需由学校统一组织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学科专业课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可直接申请认定与培养目标规定的培养学段、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毕业生也可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及面试。如毕业生申请与培养目标规定的培养学段、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及面试。
2024届及以后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联系人:魏建梓  崔振英     0991-7606122
                            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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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大海 UN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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